孕妇在怀孕期间,由于焦虑带来并发症,该如何调节呢。这些并发症都会给女性和胎儿的健康带来威胁,哪何险公司为什么却要责任免除呢,有人将怀孕、分娩、流产等身体状况的变化视为一种疾病,有人认为怀孕、分娩、流产等是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一种生理上的状况,而非一种病理上的状况,并不是对妇女的身体必然的产生伤害,且怀孕、分娩、流产是妇女本身所希望为之的一种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故意”为之的行为。
1、孕妇在怀孕期间,由于焦虑带来并发症,该如何调节呢?
孕妇在怀孕期间,由于焦虑带来并发症,该如何调节呢?应该先解决焦虑,对于孕妇,焦虑的内容可能是胎儿的发育问题,孩子出生以后如何喂养和教育的问题,有孩子之后和丈夫的关系问题,孩子再大点能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等等。找到担心的问题,就找到焦虑源,通过调整认知来改变对问题的看法,从而降低焦虑,有的焦虑已经成为自动化思维,要通过暗示放松训练来完成。
2、为啥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产品,都对女性正常怀孕过程中的并发症进行了责任免除?
作为有两个宝宝的家长,又是保险从业人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怀孕过程中的并发症有如下: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贫血;3、羊水过多;4、胎膜早破;5、胎盘早剥及前置胎盘;6、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7、宫缩乏力;8、胎位异常;9、产后出血及产褥感染等。这些并发症都会给女性和胎儿的健康带来威胁,哪何险公司为什么却要责任免除呢,
从保险理论上分析,“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危险,保险制度就是对于危险的一种补偿损失。而保险制度上所讲的危险必须是: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4、危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必须是无故意的,有人将怀孕、分娩、流产等身体状况的变化视为一种疾病,有人认为怀孕、分娩、流产等是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一种生理上的状况,而非一种病理上的状况,并不是对妇女的身体必然的产生伤害,且怀孕、分娩、流产是妇女本身所希望为之的一种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故意”为之的行为。
如果将其列入保险标的中,被保险人在明知这种保险范围的情况下,会将“危险”所发生的“或然性”转变为“必然性”,且这种“或然性”和“必然性”是没有十分清楚的界限,它们之间的转化也不象其他故意为之的危险那样明了,同时,这种“故意”也并非象其他的故意那样受到法律或道德的制约,这样的后果必将使保险人承担了这种“必然”的“危险”,即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或者说使保险人必然承担了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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