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就是怀孕,人工流产或者分娩,都不能改变怀孕这一客观亊实。谁出假证称死刑女犯人怀孕,使女死刑犯逃避死刑,就涉嫌伪证罪,女性死刑犯在得知自己要被执行死刑的刑罚处罚后,为了逃避被执行死刑的惩罚,故意与一男性合谋并发生了性行为后导致怀孕,在审判时,就一定由负责的医生,用先进的技术手叚,给女死刑犯认真检查,确定怀孕无疑,绝不可弄虚作假,欺骗法律。
1、女死刑犯如果怀孕了,孩子还能生下来吗?
审判时女犯人怀孕了不适用死刑可以生孩子《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古今中外都不适用死刑,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例外,因为胎儿是无辜的,他有出生的权利。尽管这个妇女犯的是滔天大罪,既然怀孕就是准母亲,只有保她一命,胎儿才能出生。执行死刑,胎儿也会随着死刑的母亲夭折,这是对胎儿的不公平,
因为胎儿没犯,也不可能犯死罪。妇女审判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在她犯罪的时候怀孕,不适用死刑。比如她毒杀了丈夫而潜逃,过了2年或者过了20年捉拿归案,早过了怀孕期并把孩子生下来了,审判她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时不再不适用死刑了,而是适用死刑。因为她不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即审判时怀孕,己经消失或者己经过时,
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女犯人,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时,就一定由负责的医生,用先进的技术手叚,给女死刑犯认真检查,确定怀孕无疑,绝不可弄虚作假,欺骗法律,谁出假证称死刑女犯人怀孕,使女死刑犯逃避死刑,就涉嫌伪证罪。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处于刑罚,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允许她生孩子,给她生孩子的机会,
就要把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期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大家可能关心本是死刑犯的妇女在那生孩子,哺乳问题。在哪生?我猜测应该在监狱医院生,如果监狱医院不具备接生的条件,可送地方医院生,但一定做好武装押解工作,防止逃脱。在医院生过几天后,有可能把孩子委托家人用乳品喂养,
2、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帮助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谢谢邀请!问:与死刑女犯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而免死,行为人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答:女性死刑犯在得知自己要被执行死刑的刑罚处罚后,为了逃避被执行死刑的惩罚,故意与一男性合谋并发生了性行为后导致怀孕。看守所(监狱)在得知女性犯人怀孕的消息后,经检查确认后逐级上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如怀孕,应暂缓执行死刑”的精神,女罪犯因此也因怀孕不被马上执行死刑了;而这个与女罪犯密谋(合谋)并导致其怀孕的男性,无论其动机如何,都要承担五年以下三年以上或者根据案情要担当更长刑期和更严厉的刑罚处罚的,
3、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以免除死刑吗?
我可以明确告知题主,你所说的“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免除死刑情况。无论是七九刑法,还是2021年新版刑法,都规定了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新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七九刑法第四十四条都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仅指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当时的执法人员,在一九七九年刑法刚颁布时,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理解,都比较片面。刚实施新刑法时,司法部门组织干警,对刑法进行了专门学习培训,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节,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
其间,学习了某地司法部门,对怀孕妇女人工流产,然后判处死刑,后被最高法院发现纠正的反面案例,统一了法院系统,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正确理解执行。当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往往不进行怀孕检查,因此,女犯人是否怀孕,本人不说,公安机关也不掌握,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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