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怀孕了咋办,孩子能生下来吗。比如她毒杀了丈夫而潜逃,过了2年或者过了20年捉拿归案,早过了怀孕期并把孩子生下来了,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1、女死刑犯如果怀孕了,孩子还能生下来吗?
审判时女犯人怀孕了不适用死刑可以生孩子《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古今中外都不适用死刑,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例外,因为胎儿是无辜的,他有出生的权利。尽管这个妇女犯的是滔天大罪,既然怀孕就是准母亲,只有保她一命,胎儿才能出生。执行死刑,胎儿也会随着死刑的母亲夭折,这是对胎儿的不公平,
因为胎儿没犯,也不可能犯死罪。妇女审判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在她犯罪的时候怀孕,不适用死刑。比如她毒杀了丈夫而潜逃,过了2年或者过了20年捉拿归案,早过了怀孕期并把孩子生下来了,审判她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时不再不适用死刑了,而是适用死刑。因为她不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即审判时怀孕,己经消失或者己经过时,
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女犯人,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时,就一定由负责的医生,用先进的技术手叚,给女死刑犯认真检查,确定怀孕无疑,绝不可弄虚作假,欺骗法律,谁出假证称死刑女犯人怀孕,使女死刑犯逃避死刑,就涉嫌伪证罪。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处于刑罚,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允许她生孩子,给她生孩子的机会,
就要把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期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大家可能关心本是死刑犯的妇女在那生孩子,哺乳问题。在哪生?我猜测应该在监狱医院生,如果监狱医院不具备接生的条件,可送地方医院生,但一定做好武装押解工作,防止逃脱。在医院生过几天后,有可能把孩子委托家人用乳品喂养,
2、女死刑犯怀孕了怎么办?孩子能生下来吗?生完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
女死刑犯怀孕了咋办,孩子能生下来吗?生完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应当判处死刑的女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查的确已经怀孕,那么会改判为无期徒刑,另外已经怀孕的女嫌疑人和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在看守所和监狱关押,而是有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行较轻,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3、二战时期,假如慰安妇不小心怀孕了,日军如何处理?
因为曾经想写这个题材,所以翻阅过一些我国和外国控诉的资料。看得越多,对日本法西斯的厌恶和愤怒就越深,他们是十足的禽兽,已经可以开除出人类籍了,令人更愤怒的是,日本至今却总以“战争”为名给自己开脱,甚至拒绝承认这些板上钉钉的事实。慰安妇怀孕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因为日军并不希望这些被迫害的女性怀孕,他们会选择人流甚至杀死的方式对待怀孕者,
然而,很多慰安妇根本就没法怀孕,如今活下来的受害者,有些身体都已经扭曲和残疾了,长期遭受病痛的折磨,没有生育能力。日军设立慰安妇的目的,就是供军队发泄玩乐,维持军队的士气,是一种极度变态扭曲的东西,他们通过1937年9月29日修订的《野戰酒保規程》设立了慰安所,将其列为“重要设施”。其定义是:日本军以解决性欲和预防性病等为目的,动员女性设置的设施物被称为“慰安所”按照规程,日军将慰安妇称为艺妓(藝妓)和酌妇(酌婦),有的地方则称为“洗衣妇”,
可以说,全面侵华战争没多久,鬼子就已经将自身的罪恶展现得一览无遗。但实际上日军设立慰安所的罪行可以上溯到1932年的“上海事变”,紧随在918事变后面,有的地方,日军连艺妓、酌妇、洗衣妇的称呼都懒得用,直接说慰安妇是妓女,是“营业者”,在朝鲜他们更喜欢将其称为“挺身队”,除了大规模的掠夺被占领国的女性,日军甚至连自己人都不放过,在其国内用坑蒙拐骗甚至人口买卖的方式,将日本年轻女性拉去做慰安妇,她们白天当护士,晚上就是泄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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