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在怀孕期间,无论生不生小孩,只要是怀孕了,女犯都不得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涉及死刑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重大对于人犯羁押期间看押措施特别严密,绝不会发生在拘留后审判前再发生怀孕的问题,如果决定拘留时经检查已经怀孕,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而不会将怀孕妇女关押在监舍里,仅仅是是罪大恶极、随时可能发生其他犯罪的怀孕人犯,才会予以羁押。
1、女死刑犯如果怀孕了,孩子还能生下来吗?
审判时女犯人怀孕了不适用死刑可以生孩子《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古今中外都不适用死刑,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例外,因为胎儿是无辜的,他有出生的权利。尽管这个妇女犯的是滔天大罪,既然怀孕就是准母亲,只有保她一命,胎儿才能出生。执行死刑,胎儿也会随着死刑的母亲夭折,这是对胎儿的不公平,
因为胎儿没犯,也不可能犯死罪。妇女审判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在她犯罪的时候怀孕,不适用死刑。比如她毒杀了丈夫而潜逃,过了2年或者过了20年捉拿归案,早过了怀孕期并把孩子生下来了,审判她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时不再不适用死刑了,而是适用死刑。因为她不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即审判时怀孕,己经消失或者己经过时,
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女犯人,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时,就一定由负责的医生,用先进的技术手叚,给女死刑犯认真检查,确定怀孕无疑,绝不可弄虚作假,欺骗法律,谁出假证称死刑女犯人怀孕,使女死刑犯逃避死刑,就涉嫌伪证罪。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处于刑罚,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允许她生孩子,给她生孩子的机会,
就要把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期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大家可能关心本是死刑犯的妇女在那生孩子,哺乳问题。在哪生?我猜测应该在监狱医院生,如果监狱医院不具备接生的条件,可送地方医院生,但一定做好武装押解工作,防止逃脱。在医院生过几天后,有可能把孩子委托家人用乳品喂养,
2、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责任?
真实案例:1997年9月,因同事举报,“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涉嫌巨额贪污受贿1000多万被关进了看守所。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蒋艳萍使出浑身解数,终于用美色把看守所年龄40岁左右的副所长万江收入囊中并与其发生关系,蒋艳萍成功怀孕,在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蒋艳萍死刑。但由于蒋艳萍在狱中怀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蒋艳萍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同年3月7日,蒋艳萍进入湖南女子监狱服刑,
蒋艳萍因狱中怀孕,成功脱逃死刑改判为死缓。但是,县看守所副所长万江也因与蒋艳萍苟合并收受贿赂而被判刑入狱7年,一,按照法律规定:女死刑犯在判处死刑后,女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期间怀孕的,女死刑犯将不得再判处死刑,也不得改判为死缓。因为中国法律中,并没有死缓这一单独的刑种,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所以,女死刑犯在怀孕期间,无论生不生小孩,只要是怀孕了,女犯都不得判处死刑,
因为死缓还是死刑,怀孕后的女死刑犯,就只能判处为无期徒刑了。二,在看守所、监狱里致使女死刑犯怀孕的看守民警及狱警,一般涉及两个罪名中的一种或者是两个罪名同时涉及,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之规定:罪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是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女死刑犯羁押在特定的场所,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与女死刑犯发生性关系,行为人都涉嫌强奸罪,
如果死刑犯想通过怀孕的手段逃脱死刑的打击,并且死刑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女死刑犯承诺事后给予行为人一定财物作为报酬的,行为人涉及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受贿罪》之规定:凡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女死刑犯关押在特定的羁押场所,并且女死刑犯为了逃脱死刑的打击,既便是女死刑犯自愿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并且死刑犯承诺给看守、监管其女死刑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涉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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