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见过一个言论,认为,强奸致受害者怀孕并不是罪犯能控制的,那对怀孕这种情形,罪犯没有故意,怀孕只是强奸的后续产物,不能算作加重情节。我觉得,强奸致受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就我而言,强奸至受害人怀孕应当算作加重情节,开始是强奸怀孕后女子和强奸者结为夫妻关系,这个节骨架上强奸罪应该自动消失了,男方完全搬出了强奸罪名以经不是强奸犯。
1、女性被强奸后万一怀孕怎么办?
女性被强奸后万一怀孕怎么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女性被强奸后万一怀孕怎么办?我以为此乃是小概率事件,那么万一怀孕奈何?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被强奸的妇女大概率“打胎”。如此“孽种“(孩子无罪)留着何益?任何情况皆有“特例”,
极少数被强奸的妇女亦有生育孩子的。此种情况少之又少,强奸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审判并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刑满释放后,被强奸的妇女怀孕并生下孩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强奸罪犯)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罪犯服刑期间亦可起诉)。
2、强奸致受害者怀孕能否看作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我觉得,强奸致受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首先被强奸造成的怀孕会导致当事人心理的极大的痛苦。其次,怀孕后无论是生产还是流产,对女性身体健康的损害几乎是不可逆的,生产后的屈辱感可能会将一个人逼疯,而人工流产对女性的伤害不言而喻,有不少女性进行流产后,生育能力受到影响,这是对人体功能不可逆的损伤,甚至符合司法鉴定中对重伤的定义。
我还见过一个言论,认为,强奸致受害者怀孕并不是罪犯能控制的,那对怀孕这种情形,罪犯没有故意,怀孕只是强奸的后续产物,不能算作加重情节,就此我认为,怀孕不能看做强奸的一部分,如果这样认为,那流产也可以算作强奸的一部分了,那强奸罪的几个加重情节都是有问题的,这无疑是对自己的否定。所以就我而言,强奸至受害人怀孕应当算作加重情节,
3、男子强奸导致女子怀孕,然后就结婚,那还是强奸罪吗?
开始是强奸怀孕后女子和强奸者结为夫妻关系,这个节骨架上强奸罪应该自动消失了,男方完全搬出了强奸罪名以经不是强奸犯。强奸犯的概念是女子被强奸时保持冷静表面上积极配合男方完成性关系,事后立即报警向警方求助惩罚强奸犯,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上报检察院立案调查核实强奸罪是否成立,那要根据实事求是的观点来裁决,。
4、女性遭遇强奸后导致怀孕生子,那么有义务要抚养这个孩子吗?
非常遗憾,是有的,有人说,既然是强奸,为什么还要生下来?这种问题其实很无知,很多原因会导致被强奸后,还生下来孩子:比如说被害人年龄很小,缺乏性知识,不知道怀孕了,发现时胎儿已经很大,打胎有危险;比如说,被害人不知道曾被强奸;比如说,被害人不具备打胎条件。其实,现实中,曾有这样的类似案例,也引发过舆论热议,引发过法律思考,
重庆巫山,女子马某在网上发文称,2000年,12岁的马某被卖给29岁的陈某做童养媳,13岁时遭到陈某强奸,14岁时生下一个女儿,19岁时被迫生下一个儿子。马某还说,自己曾多次被陈某殴打,但报警未得到立案,2008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她连续发文,引发关注,当年,法院受理了她的离婚诉讼,判决她与陈某离婚。
2020年,她再次发文:“你会抚养被强奸生的孩子吗?”说两个孩子联系她,要到她那里玩,但孩子到了以后,她觉得无法接受,会想起痛苦的回忆。(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相关部门曾对马某所述被强奸的事进行调查,因为她第一次怀孕时间卡在14岁左右,警方无法认定她被强奸的事实)马某的发文,在当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就是女性被强奸后,怀孕生子,该不该抚养孩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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