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自由,生孩子是由女教师及其家人自己决定的,该种做法属于侵犯女性“生育权”。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女教师怀孕期间被辞退,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这位怀孕老师请假了,学校还要安排其他老师替课,不会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影响,违反劳动法,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规定女教师在职期间不能生育,幼儿园规定属于凌驾于法律之上。
1、女教师怀孕,让家长“代班”或家长交600元钱,否则不让学生进班,你怎么看?
对此事,我认为是严重违背师德和不符合相关教育规定的。从几点分析:教育部门:我国相关教育条例好像没有相关规定:女老师怀孕,家长在学校代行其职责或者交钱替代行其职责,所以不知这位老师谁给了她这个权利,可以如此要求家长?当地教育部门是如此执行的相关教育条例?学校:该女老师所在学校又怎么能允许出现此种状况?如果师资不够,学校有义务向主管部门反映,也有义务在学校内调整;唯独没有权力如此要挟家长。
老师:该女老师有生育的权力,可没有利用自己生育的权力来要求家长代行其职责的权力,(图片来源于网络)在很多地方很多学校都是大班上课,一个班六十到八十人不等。很多地方我也听说过孩子家长轮流管班(一般是晚自习时间),不过都是校方经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愿参与的,目的是让家长更多地参与到孩子的学习中,加强家校联系,更利于孩子的学习和亲子关系,
此女老师因怀孕而要求家长代行职责或者交600元之事,实属首次。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问责:在学校,学生是主体,老师和学校有义务和责任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管理服务;学生一旦进入该学校,那么等于家长已经把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责任交到了学校和老师那里,如果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学校和老师责任和义务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负责,无权利要求家长在学校做更多的付出,
2、河北一高校规定女教师怀孕必须提前备案排队,“插队”怀孕通报并扣发半年绩效!你咋看?
感谢头条邀请回答问题:这样的规定有违人道,男女平等的社会里,以前是妇女能顶半边天,在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初期,男女一样耕种劳作,参加工农业建设。现在社会依然,需要女性工作者参与社会建设,教师,医生等等,各行各业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基本都有女性建设者,我们制定特殊政策来对待女职工这已经不合当下社会以人为本的时宜,也违反人文道德,不能带着有色眼睛看女职工,反而要更加爱护呵护关心女职工。
3、女教师插队怀孕被学校辞退,对于学校的做法你认同吗?
学校此举属于违规,违法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同时也是对国家号召大家生“二胎”政策的一种抵触,稍微有法制观念的人都不会认同学校这种做法:1,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自由,生孩子是由女教师及其家人自己决定的,该种做法属于侵犯女性“生育权”,2,违反劳动法,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规定女教师在职期间不能生育,幼儿园规定属于凌驾于法律之上。
3,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女教师怀孕期间被辞退,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4,违背人道主义精神,抛开法律和法规,孕妇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属于重点保护对象,但是这个单位却将利益无限抬高,没有人情味,没有人道主义精神。其实在现在,类似这种幼儿园的用人单位不少,很多都是将利益凌驾于对人的尊重和对法制的尊重之上,根源还是追逐利益的思潮作祟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很是缺乏人文关怀精神,
4、女教师在孕期应该被照顾吗?可以不做班主任吗?
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是因为身边同事中几位孕妈妈的事例,引发了我的思考。A老师:孕前担任两个班的英语及其中一个班班主任,怀孕后得到学校照顾只要担任两个班英语教学,后顺利产下健康宝宝;B老师:怀孕前两个班数学兼其中一个班班主任,怀孕后没有减轻课务,导致八个月时出现早产征兆,只能歇回家休养安胎;C老师,是33岁的头胎孕妈妈,孕前是教一个班语文班主任,怀孕后仍然是一班语文兼班主任因为相对来说是高龄生育,再加上目睹B老师事例,所以C老师比较能看得开,一有时间就睡觉,对班级管理相对松懈,导致班级十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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