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才发觉怀孕,那么她是如何怀孕的呢。统一了法院系统,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正确理解执行,怀孕就是怀孕,人工流产或者分娩,都不能改变怀孕这一客观亊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可以明确告知题主,你所说的“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免除死刑情况。
1、假如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前觉察自己怀孕了,该怎么解决?还会执行死刑吗?
谢谢《小秘书》邀请答题!假如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察觉自己怀孕了——这个女死刑犯命不该绝,而且是上帝保佑要长命百岁了。这种事情在我国目前是不可能发生,假如真有,那么她的死刑将会有,让其怀孕的男人代为受过,最其码不把牢底坐穿,也或许生不如死。女人犯在被拘捕前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必须清楚的回答:姓名,年龄,婚否,有无身孕等问题,
且要阅读或听其一字不差的宣读后签名后方才做为口供存档。进入看守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体检,有无身孕是重点检查项目,即便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发现怀孕,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同样必须回答“是否有身孕”;法院开庭审判同样的问题还要第三遍再次回答。法律明确规定:女人犯有身孕和哺乳期是不判,轻判,对最大恶极必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女犯罪嫌疑人,也最多死缓终判,
就是说,判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才发觉怀孕,那么她是如何怀孕的呢?这就牵扯到为其怀孕之男人,手段高明,且胆大暴天。这还了得,能让女犯人在监墙里面怀孕,这等手段和胆量真乃: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在此体现的完美无缺啊!女犯进入看守所,很少接触男性,能看见监墙上的武警,那也只能看看而已,当然,胆大者隔空喊话,挑戏语言,露骨的举动有之。
一旦发现就要“警绳”伺候,看守所和监狱对违犯监规纪律的女嫌疑人,最常用的警械就是“捆绳子”,那是女看守警花的强项,也最能让女嫌疑人怕的强制手段,即不伤其身体,又能威慑她们,很管用滴,女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能够接触到的男人,男性检察官,但提审有女检官陪同;武警战士有时候配合查号,一大帮人不可能单独与女犯接触;在号室里面有别的女犯,能苟和吗?这是绝对不会滴!最有可能让女嫌疑怀孕,且是严加看管的女重刑犯。
2、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以免除死刑吗?
我可以明确告知题主,你所说的“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免除死刑情况,无论是七九刑法,还是2021年新版刑法,都规定了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新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七九刑法第四十四条都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仅指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当时的执法人员,在一九七九年刑法刚颁布时,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理解,都比较片面,刚实施新刑法时,司法部门组织干警,对刑法进行了专门学习培训。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节,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
其间,学习了某地司法部门,对怀孕妇女人工流产,然后判处死刑,后被最高法院发现纠正的反面案例。统一了法院系统,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正确理解执行,当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往往不进行怀孕检查,因此,女犯人是否怀孕,本人不说,公安机关也不掌握,比较被动。
后本人告知,或看守所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处理,现在,我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普通的怀孕检查早已不在话下,更何况,现在逮捕羁押进看守所,拍照检验手续很严格。法律是严肃的,怀孕就是怀孕,人工流产或者分娩,都不能改变怀孕这一客观亊实,我以为,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並不是她罪不当株,而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不株连腹中的胎儿,体现法律人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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