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见过一个言论,认为,强奸致受害者怀孕并不是罪犯能控制的,那对怀孕这种情形,罪犯没有故意,怀孕只是强奸的后续产物,不能算作加重情节。我觉得,强奸致受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就我而言,强奸至受害人怀孕应当算作加重情节,(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相关部门曾对马某所述被强奸的事进行调查,因为她第一次怀孕时间卡在14岁左右,警方无法认定她被强奸的事实)马某的发文,在当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就是女性被强奸后,怀孕生子,该不该抚养孩子的问题。
1、强奸致受害者怀孕能否看作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我觉得,强奸致受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首先被强奸造成的怀孕会导致当事人心理的极大的痛苦,其次,怀孕后无论是生产还是流产,对女性身体健康的损害几乎是不可逆的。生产后的屈辱感可能会将一个人逼疯,而人工流产对女性的伤害不言而喻,有不少女性进行流产后,生育能力受到影响,这是对人体功能不可逆的损伤,甚至符合司法鉴定中对重伤的定义,
我还见过一个言论,认为,强奸致受害者怀孕并不是罪犯能控制的,那对怀孕这种情形,罪犯没有故意,怀孕只是强奸的后续产物,不能算作加重情节。就此我认为,怀孕不能看做强奸的一部分,如果这样认为,那流产也可以算作强奸的一部分了,那强奸罪的几个加重情节都是有问题的,这无疑是对自己的否定,所以就我而言,强奸至受害人怀孕应当算作加重情节。
2、大学生上学期间怀孕,辅导员和学校有责任吗?
下面这几种情况辅导、学校必须负责:1、肚子是辅导搞大的,负全责,2、肚子是被学校任课教师搞大的负全责。3、肚子被系主任搞大的负双倍责任,4、肚子被校长搞大的负十倍责任,并负责女大学生校内安排工作(校办主任或助理校长),免试硕博连读,国际期刊发表独家署名论文十篇。5、肚子被校长儿子弄大的全责,6、肚子被系主任儿子弄大的半责。
3、女性遭遇强奸后导致怀孕生子,那么有义务要抚养这个孩子吗?
非常遗憾,是有的,有人说,既然是强奸,为什么还要生下来?这种问题其实很无知,很多原因会导致被强奸后,还生下来孩子:比如说被害人年龄很小,缺乏性知识,不知道怀孕了,发现时胎儿已经很大,打胎有危险;比如说,被害人不知道曾被强奸;比如说,被害人不具备打胎条件。其实,现实中,曾有这样的类似案例,也引发过舆论热议,引发过法律思考,
重庆巫山,女子马某在网上发文称,2000年,12岁的马某被卖给29岁的陈某做童养媳,13岁时遭到陈某强奸,14岁时生下一个女儿,19岁时被迫生下一个儿子。马某还说,自己曾多次被陈某殴打,但报警未得到立案,2008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她连续发文,引发关注,当年,法院受理了她的离婚诉讼,判决她与陈某离婚。
2020年,她再次发文:“你会抚养被强奸生的孩子吗?”说两个孩子联系她,要到她那里玩,但孩子到了以后,她觉得无法接受,会想起痛苦的回忆。(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相关部门曾对马某所述被强奸的事进行调查,因为她第一次怀孕时间卡在14岁左右,警方无法认定她被强奸的事实)马某的发文,在当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就是女性被强奸后,怀孕生子,该不该抚养孩子的问题,
但这些探讨,都集中在理论层面,或者说是道德层面。但大家都承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肯定是有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还特别加以强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谓非婚生子女,顾名思义,就是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多种情况,包括男女婚前所生子女、男女婚外偷情所生子女,男女婚内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等,当然也包括女方被强奸所生子女,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遗弃罪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不管沙发婚生,如果父母遗弃子女,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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