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一个我以前公司的吧,以前的公司老板混过一段时间黑,有个女的耍心眼,怀孕了瞒着怀孕的事实进了公司并过了试用期,立马要求休产假,老板也不说什么,就是她逛街的时候被这个无牌摩托车撞流产了。摩托车撞过后还在她腹部踢了一脚,导致她到现在还没有怀孕的可能。
1、在试用期内怀孕了,该怎么办?
首先拥有一个新的小生命,是值得开心的事情。只要有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公司不得无故辞退怀孕的女员工,除非有事实证明员工无法胜任这个岗位,在实操过程中,HR一般也不会故意为难怀孕的女员工,这是社会和公司对孕期女员工的一个保障,也请你在怀孕的阶段放心,按照国家规定,到了时间去申请产假,哺乳假,都是已经很完备的流程。
2、试用期可以解除不达标的怀孕员工吗?
这个很难讲哦,建议走协商劝离路线。虽然试用期内解除三期内员工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禁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首先你要有《录用条件》、《岗位说明书》等,还要有证明资料,贵司能将怀孕女工招进来,可见入职审查并不严谨,那么可以推知,在其他方面做得也不可能完善。
所以,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诉诸法律,贵司的败诉风险很大,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无论是当前以“试用期不合格”还是日后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辞退怀孕女工都是不现实的。
除非,怀孕女工有《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方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为相关条款: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过了试用期后立马怀孕,会不会很不厚道?
说句不好听的,如果遇到好的老板正规的公司还好,要是遇到一个坏的老板就!我说一个我以前公司的吧,以前的公司老板混过一段时间黑,有个女的耍心眼,怀孕了瞒着怀孕的事实进了公司并过了试用期,立马要求休产假,老板也不说什么,就是她逛街的时候被这个无牌摩托车撞流产了!摩托车后来也没查到。而且摩托车撞过后还在她腹部踢了一脚,导致她到现在还没有怀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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