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相关部门曾对马某所述被强奸的事进行调查,因为她第一次怀孕时间卡在14岁左右,警方无法认定她被强奸的事实)马某的发文,在当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就是女性被强奸后,怀孕生子,该不该抚养孩子的问题。同意吧,二十岁既然是怀孕了,而且男孩子家也知道了,那就让她们结婚吧,不然怎么办,要把孩子打掉。
1、女性遭遇强奸后导致怀孕生子,那么有义务要抚养这个孩子吗?
非常遗憾,是有的。有人说,既然是强奸,为什么还要生下来?这种问题其实很无知,很多原因会导致被强奸后,还生下来孩子:比如说被害人年龄很小,缺乏性知识,不知道怀孕了,发现时胎儿已经很大,打胎有危险;比如说,被害人不知道曾被强奸;比如说,被害人不具备打胎条件,其实,现实中,曾有这样的类似案例,也引发过舆论热议,引发过法律思考。
重庆巫山,女子马某在网上发文称,2000年,12岁的马某被卖给29岁的陈某做童养媳,13岁时遭到陈某强奸,14岁时生下一个女儿,19岁时被迫生下一个儿子,马某还说,自己曾多次被陈某殴打,但报警未得到立案。2008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她连续发文,引发关注。当年,法院受理了她的离婚诉讼,判决她与陈某离婚,
2020年,她再次发文:“你会抚养被强奸生的孩子吗?”说两个孩子联系她,要到她那里玩。但孩子到了以后,她觉得无法接受,会想起痛苦的回忆,(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相关部门曾对马某所述被强奸的事进行调查,因为她第一次怀孕时间卡在14岁左右,警方无法认定她被强奸的事实)马某的发文,在当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就是女性被强奸后,怀孕生子,该不该抚养孩子的问题。
但这些探讨,都集中在理论层面,或者说是道德层面,但大家都承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肯定是有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还特别加以强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谓非婚生子女,顾名思义,就是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多种情况,包括男女婚前所生子女、男女婚外偷情所生子女,男女婚内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等,当然也包括女方被强奸所生子女,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遗弃罪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不管沙发婚生,如果父母遗弃子女,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人人生来平等,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过错与子女无关,如果规定,强奸所生子女,母亲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那么这些孩子必然受到社会的歧视,得不到平等的待遇。从实践层面来说,能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就是孩子的父母,而男方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规定女方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那么必然导致孩子处于孤苦无依的境地,事实上让孩子背负了父亲的责任,当然,从伦理上来说,女性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生育往往并非出于自愿,生下孩子多数属于迫于无奈,有些情况下,让她再次面对孩子,无异于二次伤害,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表示难以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考虑,既要保护孩子的平等权、生存权,也要保护被害女性免受二次伤害,
2、如果你有女儿,二十岁的年华却怀孕了,(男孩家也知道了)会让女儿现在就结婚生子吗?
同意吧,二十岁既然是怀孕了,而且男孩子家也知道了,那就让她们结婚吧,不然怎么办,要把孩子打掉?怎么说也是一个小生命,况且现在二十岁就结婚的女孩子多的是,数不胜数,也可以看情况,如果女儿想结婚,就让她结婚了。要是你觉得二十岁结婚生子有点过早的话,那也可以不结,因为这事每个人的想法不同,但如果说是我女儿的话,应该是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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